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基礎及臨床神經科學相關領域之研究與發展,依國立成功大學院級中心設置暨管理原則,設置「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神經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為編制外之中心,本中心所需之經費及人力以自給自足、自行籌措為原則。
第三條 本中心設立諮議委員會,對本中心之發展提供建言。
諮議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本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選任基礎醫學與臨床醫學教授職級以上教師擔任之。
第四條 本中心執行之工作為規劃及整合基礎及臨床神經科學之研究執行,並將研究成果於臨床應用中實踐,以因應大腦和神經系統相關疾病治療的挑戰。
第五條 本中心執行發展之工作主軸如下:
第六條 本中心為執行規劃及整合院內外從事神經科學相關領域研究等教學、研究業務,設下列四個研究群:
第七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
本中心主任由院長推薦本校具神經科學相關專業之專任教授以上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簽請校長聘兼之。
第八條 本中心置副主任二人。各工作群置召集人二人(基礎及臨床各一人),由主任報請院長聘請本校神經科學相關專業人才兼任之。各工作群置約聘研究人員、專案工作人員若干名,由本中心自籌款項支應。本中心約聘研究人員得經主管同意及相關聘任程序,至各系所兼課。
第九條 本中心因任務之需要,得聘請諮詢專家若干人。
第十條 本中心成員對院外申請獲得計畫經費之管理費,由校、院及本中心依院分配辦法分配之。
第十一條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裁撤: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院級中心設置暨管理原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